批捕期限: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期限因案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最长期限为20天。经公安机关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检察机关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通知书后7天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后15日内作出,重大和复杂的,不得超过20日。
拘留期:《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一般侦查拘留期,对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侦查拘留期,不能超过二个月。情节复杂,期满后无法结案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适合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158条对重大复杂案件侦查期间的羁押,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无法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延期二个月:(一)交通非常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㈡重大犯罪团伙案件;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第四、犯罪范围广泛,难以取证的重大复杂案件。
一百五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可处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后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人民法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一十六条已经公安机关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检察机关应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通知书后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应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后的十五日内作出,重大和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一十六条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