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不应中断被监视居住期间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对监视居住解除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者和单位。
2.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发现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
3.对监视居住的解除或撤销,应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经部门领导审核,检察长决定。
4.对监视居住的解除或撤消决定,应通知执行机关,并向犯罪嫌疑人送达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决定。
5.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律代理人.近亲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和其他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超过法定期限,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监视居住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决定。经过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解除监视居住,不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监居法是取保候审的补充措施,也就是说,它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是,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担保人,也不能支付保证金,因此,在客观上无法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可以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没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指定的住所内实施监视居住;没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指定住所内实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