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通过逃匿等手段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数额较大,未被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年至七年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罪的单位,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存在前两款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总而言之,对于欠薪行为,不存在被人民法院羁押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配合劳动管理部门调查,能够及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一般也不会产生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