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将被扣押和检查。收押被拘留者,应对被拘留者的人身及随身携带物进行检查。在押人员的非生活必需品和现金,由拘留所登记,统一保管。对查实的违禁品及其他案件物品,依法移交拘留决定机关处理。

犯罪嫌疑人被刑拘时,身上的钱、手机等将被有关单位没收,并不能携带手机进入拘留所。拘留中心的手机必须上交,除了日常用品外,还要打电话申请。

法律依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被拘留人需要打电话的,应当向民警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使用拘留所内固定电话进行通话,通话费用原则上自理。被拘留人打电话应当遵守拘留所的管理规定,一般不超过3次,每次不超过10分钟。

相关法条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严禁将违禁品带入拘室。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拘留所民警应当与被拘留人当面清点、核对后填写被拘留人暂存物品、现金收据(一式三份,一份由被拘留人收执,一份连同物品、现金存保管室,一份拘留所留作存根),注明物品、现金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特征等,由拘留所民警和被拘留人共同签名确认。发现被拘留人携带违禁品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的,拘留所应当填写被拘留人违禁品、涉案物品移交清单(一式三份,被拘留人、拘留所和拘留决定机关各一份),由送拘人员、拘留所民警和被拘留人共同签名确认,经拘留所领导批准后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由2名以上民警进行。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民警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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