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的最长羁押期限为37天,如果证据确凿,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检察院决定予以批捕。如无犯罪事实的,应依法将其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可以先予拘留:
(一)预备犯罪,犯下罪行或犯下罪行后立即被发现;
(二)被受害人或亲眼看到的人指认为犯罪的;
(三)在其周围或住所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下自杀、逃亡或在逃亡之后;
(五)可能存在破坏、伪造证据或串供的;
(六)不具真名、住址、身份不明者;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较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