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的期限不能超过6个月。羁押比羁押更为严格,在期限上比羁押时间短一些,不影响侦查活动的进行,但其期限要短一些。并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只要尽职尽责,一般都能在6个月内完成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审查起诉和法庭审判工作,并作出相应处理。附有一项规定,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的,应当折抵刑期。对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留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监禁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