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条件是指在立案过程中有必要的必要要件。这是判定立案决定正确与否的基础。《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投案材料,应根据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定无犯罪事实,或事实显着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予立案。该条指出,立案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1)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嫌疑人有犯罪事实,是指被客观的,有实证性的反社会罪行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它并不意味着证明犯罪的证据必须确实足够,但也不能由法官们根据估算、推测得出的结论。此处所说的“有罪事实”,主要是指已经发生的犯罪事件,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认定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并非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之后需要进一步调查的问题。这样,此时的证据并不需要足够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逮捕犯罪者,更不必确定整个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2)法律条件,即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在犯罪事实确实需要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会立案。普通纠纷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是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也会受理。公安机关立案后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侦查,侦查完毕后将根据有关情况确定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 立案的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