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土地承包纠纷双方可采取下列方式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1)和解。调解是指争议双方不经第三方参与,自行协商解决争端的一种方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一切可通过调解、仲裁方式解决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在申请调解、仲裁前,当事人均可通过调解、仲裁方式解决的,均可自行和解。
(2)调解。调停是指在第三者主持和疏导下,依据一定的法律规范劝导双方,促使他们交换意见,使他们相互谅解,从而解决纠纷。和解程序简单、灵活,而且有利于达成双方的相互理解,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一切可申请仲裁或诉诸法院的土地承包经营争议,可在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前,由乡镇(街道)调解。
(3)仲裁。所谓仲裁,就是指双方自愿将各自所发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照仲裁程序,依法裁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行为。仲裁与向法院提起诉讼相比,其程序也较为简单,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如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可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诉讼。法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和要求,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者的参与下,依法解决发生于当事人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活动。与其它几种纠纷解决机制相比,诉讼解决方式最大的特点是由国家司法机关管辖的以国家公权力为后盾,由国家司法机关介入其中,具有强制性和终局性,因此是处理绝大多数纠纷的最后屏障。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
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
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