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制度下,我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有两种不同的规定: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商死亡,其继承人才能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地承包经营权则不得继承。包干是指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有一名或一部分家庭成员死亡,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时,其继承人可继续承包。原因是,其他合同方式的合同一般都是以承包商个人的名义而不是农户,因此承包商死亡了,其继承人自然可以继承。

《物权法》第2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物权,是指所有人在法律上对特定的财产,包括所有权、用益权和担保权,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权。该法第8条规定: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城乡之间的土地,除依法属国家所有外,均属农民集体所有。该条款还适用于《财产法》第47条。

《物权法》第124条至134条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用益物权,其中第120条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其权利,应遵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法律规定。权利人不应妨碍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用益物权”是指对另一个人拥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有权占有、使用和收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所有权不属于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只能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行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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