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村民建房,先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
2.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建房户(15个工作日以上)到显著位置公示;
3.国土资源管理所和镇上社会事务处对申请人的资格、拟用的土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初步审查;
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对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按规定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地审批)。
5.经批准的宅基地,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现场批放宅基地,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
6.在村民住地完成之后,国土资源部门到现场检查,看土地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并向合格建房户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7.村民凭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证。
乡村建设房屋必须有宅基地使用许可证,而宅基地使用权只能证明你能在这片土地上建造房屋,而没有规定使用土地的用户可作其他用途。在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的,在使用时,必须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的目的要符合实际情况。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