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XXX,男,汉族,出生于XXXX年XX月XX日。代理:ZZZ(系原告的母亲),女,出生于1XX4年X月XX日,汉族。被告人:AAA(系原告的父亲),男,出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跟随原告的母亲ZZZ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500元直至原告能够独立生活。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今后支付原告医疗费,教育费用的一半。这个案件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原告父母在XX年X法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母亲与被告离婚。控告人的母亲跟着他生活。与此同时,由于原告母亲系下岗失业人员,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和收入。现在原告的母亲跟着自己的母亲生活,原告的母亲现在都无法独立生活,加上原告母亲在家照顾原告。原告现就读,原告母亲独自抚养其生活不能满足原告上学、医疗和日常生活费用,加上价格上涨,原告的生活困难可想而知。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障原告正常学习、生活和医疗费用,特按照有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跟随母亲XX生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XXX元,并承担原告今后的医疗费用。一半的教育费用。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望贵院实行秉公裁判!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XZXXX年X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