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对于离婚家庭的孩子随父住还是随母方生活,可由双方在离婚时协商确定。我们《婚姻法》第31条规定:“如果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可予以离婚。当事人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结婚登记机关认定双方确实是自愿的,对孩子和财产的问题已经有适当的处理,就发给了离婚证明。当事双方为协议离婚,对孩子问题的具体处理,一般都是写在协议书上,说明孩子愿意随谁生活。2.根据《婚姻法》第36条第3款,关于在离婚后哺乳期的孩子,应按照与母乳喂养的母亲一起抚养原则。哺乳后的孩子,如果双方对抚养问题产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孩子的利益及双方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一)子女不满2岁的情况根据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2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母亲有下列情况之一,也可与父亲同住:(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它严重疾病,(2)有不尽抚养义务并由父方要求孩子随其一起生活的,以及(3)出于其他原因,孩子确实不能与母亲共同生活。此外,父母双方同意不超过2岁的孩子随父生活,不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二)子女超过2岁者,子女超过2岁时,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具体情况作出裁决。若父、母双方都要求共同生活,且双方同争子女抚养权,法院应考虑双方情况,观察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他们的成长。

按照上文所述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优先考虑:(1)进行了绝育手术或由于其他原因失去了生育能力;(2)孩子过长时间生活,(3)生活环境的变化对女性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3)没有其他孩子,而另一方有其他孩子;(4)孩子在自己的身边生活,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对孩子身心健康不利的情况,不适合和孩子一起住。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父母和母亲抚养孩子的条件基本相同,两个人都要求孩子和他们一起生活,但是多年来,孩子们都要和他们一起生活,而爷爷奶奶或爷爷奶奶需要并能够帮助孩子照顾孙辈或外孙子女,可以将孩子的优先条件视为与父亲一起生活或与母亲一起生活。

(三)孩子已满10岁时,如果孩子是10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则有几项具体意见中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于10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在父亲或随同母亲生活中发生争执时,应考虑子女的意见。未成年子女是指10岁或10岁以上,具有一定的判断是非的能力,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的问题时,要考虑孩子个人的意志。但并非说10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可以任意选择随从谁生活,法庭一般在父方同争抚养权,并且双方都有抚养孩子的条件时,才考虑到孩子个人的意见。

(四)法院将更多地考虑到成年子女与哪一方共同生活的问题。

(五)"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情况下,父母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孩子的,可以给予同意。对于与子女有关的抚养权问题,首先要根据子女的实际年龄来确定,一般情况下,如果孩子的年龄不超过十岁,可以跟着母亲一起生活,但如果母亲的生活条件比较差,然后,父亲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取得有关抚养权。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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