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家长对孩子有抚养的义务,不容放弃。如确无抚养能力,可与子女其他监护人协商变更子女抚养权。按照《婚姻法》: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的孙辈、父母已去世或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负有抚养义务。孙子女,外孙,对于孩子已经死了,或者孩子无法抚养的祖父母,爷爷奶奶,有抚养义务。亲、亲、亲,对父母已去世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兄弟姐妹,有扶养义务。
兄弟姊妹由兄长扶养长大,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妹,有扶养的义务。父母亲和孩子之间的关系并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异之后,不管是父母亲还是母亲,父母都对孩子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异后哺乳期间的孩子,应按照与哺乳母亲一起抚养原则。哺乳后的孩子,如果双方对抚养问题产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由人民法院根据孩子的权益及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