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婚姻一方所生子女究竟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婚姻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只笼统地规定:“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有一种观点认为,宣布无效的婚姻是一开始就无效的婚姻,因此当事人所生的孩子应该是未婚儿童;还有人认为,由于婚姻无效或撤销,孩子是清白的,父母的婚姻关系不应涉及子女,因此,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参照有关国家和地区立法,规定当事人所生子女被视为婚生子女,以保障其基本民事权利。
结婚无效或撤销的效力不可及于子女,子女在受胎或出生时,其父母的婚姻关系未宣布无效,在解释上应视为婚生子女,这样才符合婚生子女的本意,保护子女的利益。《婚姻法》中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条款适用于夫妻双方所生子女之间的关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受父母婚姻无效的影响。当婚姻被宣布无效时,有关子女的抚养归属、抚养费负担、探望权等问题,应按照婚姻法中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定来处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涉及子女抚养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如调解达成协议,另作调解。如果判决孩子的抚养费不同意,当事人可以上诉。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