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离婚后的任何一段时间,如果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了很大变化,都可以提出要求变更抚养权。儿童抚养权的变更,一般先由当事人协商决定,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可以请求法院作出变更决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1.与子女同住的一方由于患重病或残疾而无法继续抚养孩子;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其受到虐待,或者其与子女同住对子女的身心健康确实有不利影响;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另一方共同生活,并具有抚养能力;
4.其它合理的原因需要修改。总之,夫妻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权也不能免除,判断是否具备抚养能力,一般要从经济条件.身体状况、家庭情况着手,如果没有经济收入生活困难,或者身体患有严重疾病无法照顾子女,应属无抚养能力。子女应由另一方抚养,无直接抚养一方应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