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致使另一方无法领取抚养费,则可以用其财产对子女的抚养费进行折抵。假如抚养费方有减低给付情形,那他可以减少给付。减刑情形,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经济上相当困难,无力支付原金额,而抚养子女一方可以支付孩子的大部分抚养费,则可以请求减少给付。
(2)如果一方拒不缴纳人民法院关于抚养费的判决或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除分割财产外,还应按法律有关规定支付相应的抚养费。这些费用中,抚养费主要根据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和具体收入确定,其所占月收入的比例不超过50%。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