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抚育费的给付期限有原则和特别期限两种:
1.原则期间:根据孩子的成年含义,原则上应支付至孩子18岁为止。对16岁以上未满18岁、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能够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准者,父母亦可停止给付抚育费用。也就是说,16岁以下的孩子,父母必须支付抚养费,16岁以上的不满18岁的孩子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付,18岁以后就不能给付了。
2.特别期间: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尽管子女已成年,但在父母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情况下,仍需支付抚养费用,终止的时间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包括下列三个情形:(1)成年子女虽然没有工作能力,但没有工作能力,但是,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2)成年子女尚在上学;(3)成年子女确实没有生活能力和生活条件。如有以上情况之一的子女,有经济能力的父母仍然要支付抚养费,这也是为了合理地保护子女的利益。如果夫妇由于感情破裂而离婚,则需对子女的抚养权进行有关认定,没有享受抚养权的一方是需要按规定标准支付抚养费的,在具体案件中,抚养费可先由双方协商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可诉诸法院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