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特殊原因,相对应子女可向其索取超过原定金额的抚养费,并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家长,在发生下列情况下,也可请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
(1)因长期生病或丧失工作能力,丧失经济来源,并不能按照原协议或判决所定金额给付,而养育子女的一方可以负担并具有抚养能力;
(2)因犯罪而被改造,无能力给付能力的;
(3)养育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承担继子女的一部或全部生活费用或教育费用,原定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亲可以适当减少或免除。承担继子女的生活或教育费用,并非继父或继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负担,还应继续承担抚养费用。
应指出,不论要求增加或减少抚养费,在抚养费增加或减少的特殊情况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要求恢复为原来的数额;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应恢复给付。对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处理,一般按工资收入的20%-30%予以支付,如一人以上子女的情况一般不超过50%,如对抚养费用有异议,也可由法庭作出复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