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有下列情况之一,要求增加抚养费,其中一种是父母亲有给付能力,另一种是父母亲有给付能力。
(1)原定抚育费金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由于子女生病上学,实际所需金额已超出原计划金额;
(3)应以其他合理理由增加。综上所述,婚外生子显然违反了我们的婚姻法,如果一方在生了孩子后却不抚养孩子,于是,关于抚养费也要按月付清,对于支付标准,双方可协商处理,因此,对待孩子的好处要放在第一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