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子女承担监护人的责任,是父母当“底线”。很多父母朋友都对“监护人”这个称呼感到陌生,因为我们通常都在谈论抚养权纠纷,监护权纠纷很少,其实作为孩子的父母,双方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这不仅是权利,也是义务。人们很容易产生这样一种误解,认为谁养了孩子,谁就拥有对孩子的抚养权。现实并非如此,即使离婚后父母也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子女和谁生活在一起并不影响监护权的变更。
大多数家庭是以父母为监护人的,但其中不乏一些例外情况,在下列情况下,父母不再享有监护子女的权利:1)死亡。一旦父母去世,就不再享有法律权利,监护也就失去了。㈡丧失监护权。
所谓监护,是因为孩子在成长过程中没有完全发育,需要家长监督,前提是父母有充分的行为能力,有足够的责任来监护孩子,否则就失去对孩子的监护权。(三)如果法院认为儿童有犯罪行为,其受虐待或担任监护人明显不利于孩子的监护权的情况。上述情况下,父母无法对子女享有监护权,监护权变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父母非监护人时,包括具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妹或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者,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由未成年人的父亲、母亲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经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担任监护人。
。如无上述法定监护人,则由未成年人的父亲、母亲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实际生活中,子女还可以购买社会保险,但购买社会保险时,是需要监护人帮助的。归根结底,孩子属于未成年人,年龄较小,相关行为也会受到限制,因此,家长应到现场为孩子购买社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