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如果父母双方同意改变子女的抚养权,则应予批准。可以看到,无论在协议或诉讼离婚之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只要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且不会违反法律规定,不会对孩子的成长造成不良影响,都可以向法院起诉,只要已经离婚的双方已经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如果离婚了,如果双方同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协议,则属于协议离婚的,应当到办理离婚登记机关备案,属于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当在原审法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