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收养法》第十条的规定,送养子女的,应当由双方共同送养。有一方不知道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收养子女的,应当由夫妇共同领养。也就是说,送养子女必须要经过父母双方的同意,并由双方共同送养。在未结婚或生孩子的情况下,子女也应得到其生父的同意。
只有当孩子的父亲下落不明或无法找到时,才会违反收养法的规定。另外,《收养法》规定了领养条件,即领养儿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没有孩子;有能力为领养人提供抚育教育;没有因医学原因认为不能领养孩子的疾病;以及年满三十周岁。如果寄养人、收养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