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具体意见》十五条规定:如果父母双方同意变更子女抚养权,则应予以批准。若双方均同意变更抚养权,并对子女有利,可通过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予以变更。进行此项公证时,双方须提供下列资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2)孩子的户口簿、出生证;(3)起草变更抚养权协议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