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抚养权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可参照《子女抚养权意见》的规定,给予男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
(1)子女虽不满两岁,但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之同住;
(2)子女虽不满两岁,但母亲负有不符合抚养条件的义务;
(3)子女尽管不满两岁,但由于其他原因,子女实际上不能与母亲一起生活;(4)已经进行了结扎手术,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
(5)子女随生活时间延长,生活环境的改变明显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6)没有其他子女,但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7)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上相同,但子女在与祖父母一起生活多年,而且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料孙辈;
(8)十岁以上的子女提出和父亲一起生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