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变更协议应到居住地的公证处办理。第25条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时,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第27条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并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的,公证处可以请求补充。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归档。第28条公证处办理公证,应依照不同公证处之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及相应的权利;
(二)所提供的文件内容是否完整、意义明确、签字、印章是否完整;
㈢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和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第29条公证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和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根据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对其有疑问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根据规定提供的证明材料,予以协助。第30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应当在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所需时间不计入期限。
第31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证处不予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监护人代理申请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无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双方就申请公证的事项发生争议的;
(五)当事人编造、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非法;
申请公证的事项有悖于社会道德规范;
(九)当事人拒绝按规定支付公证费用。实际上,对于自愿变更抚养权的情形,抚养权变更协议不需要公证,因为即便是公证,而且以后确实发生虐待儿童,或子女提出要变更抚养权的这种状况后,抚养权仍可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