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基本条件的证据。证明双方的基本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个性修养等等,通过对比分析双方的基本情况,突出有利因素。即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别不大,但不表示就没有差别。例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对于争取子女抚养权尤其重要,因为直接抚育人的思想品质,将直接影响到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2.双方家长基本条件的证据。许多情况下,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尤其是对学前儿童来说,通常是一方的家长。所以,孩子以前的生活环境,再加上长时间带孩子的家长的看法和身体状况,往往也是影响子女抚养权的重要方面。
3.就儿童生活环境提供证据。离婚案中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若双方离婚,但其中一方离学校较近,或居住小区成熟,对子女上学.生活有利,当然获得子女抚养权的可能性就更大。所以,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
4.儿童的意见很重要。一般说来,法庭在处理抚养费问题时,会仔细听取八岁以上儿童的意见,并将记录记录在案。离异前或离婚期间,做好子女的思想工作,使子女愿意与自己同生活,尤为重要。该法准许夫妇在离婚后可以协商改变子女的抚养权,但在大多数情况下,通过协商均不得就子女的探视权归属.抚养费的支付数额.支付方式等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因此离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变更抚养权的情况在生活中也是经常发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