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和抚养权是离婚诉讼的两大内容,离婚后一方获得抚养权,另一方获得探望权,因而这两项权利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养育孩子的一方不得以对方不支付抚养费为由拒绝探视,不扶养子女的一方不得以放弃探视为由不支付抚养费。
与此同时,两种权利相互制约,直接抚养子女方在享受子女抚养权的同时,应当履行协助义务,使对方实现其探望权;未尽到义务而不直接抚养子女方可据此要求变更抚养权;未直接抚养子女方有义务在享受探望权时尊重对方的抚养权,如果直接抚育子女的人,可向法院申请暂停探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