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法实践来看,探望方式大致可分为探视方式和停留方式。
1.探望探视,探望时间短,方式灵活,是指不与未成年子女同住一方的父亲或母亲探访子女,如定期见面、共餐等;
2.逗留式探望通常是指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探望人及时将探视儿童送回,如短期居住与子女居住。不过,探视还是先由双方共同商议,如未能达成一致,再由人民法院裁决。
特别可采取以下具体方式:1.会面;
2.共同短期生活;
3.联络:通电话,送礼或物品;
4.共同进餐探望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没有限制,不因未支付无抚养.教育费用而消失。探访权应在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探望权若行使有损子女的健康成长,则直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可向法院请求暂缓行使探望权,一旦此种情况消失,探望权即恢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