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双方都不能抚养孩子的,可以先行裁定暂时由一方抚养,法院判决抚养权归一方,另一方不履行的,法院将强制执行。当事人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拒不抚养孩子的,可以先行裁定暂时由一方抚养。对于拒绝执行或妨碍执行生效判决的,裁定,在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