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在刑事拘留十日内准予逮捕;特殊情况下,准予逮捕十四天;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最长可达三十七天。警察对被拘留者,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羁押三天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