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活动中被逮捕后的羁押,不得超过二个月。情节复杂,期满后无法结案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七条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适合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第158条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期限届满无法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延期二个月:(一)交通非常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㈡重大犯罪团伙案件;

(三)重大、复杂的流窜犯罪案件;

(四)犯罪范围广,取证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一百五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可处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后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第六十条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大犯罪行为的,自发现之日起,按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对于不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应当进行身份调查,侦查期间从查清其身份之日起算,但不能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如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不能查明其身份的,也可根据其自述的名字起诉、审判。

第161条辩护律师在案件侦查结束前提出请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被告提出书面意见,应附卷宗。第二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卷宗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同时,将案件移送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检控意见书中予以说明。

第163条侦查过程中,发现不能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该案件;嫌疑人已经被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总之,司法机关在羁押期满后,无权继续对嫌疑人采取拘禁措施,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应当在拘留期满之前完成相应的工作,但羁押期限过了以后,有关工作无法完成,也不能非法超期羁押。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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