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证基本生存的财产(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①衣着必不可少的衣物.家具.炊具.餐具和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②生活费,本地具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根据其生活必需品确定;③身体缺陷所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用品。
2.社会保险基金是由社会保险机构代为参保人员管理,最后由投保人享有的公共基金,而非社会保险机构拥有。社会保障部将该项基金设专款专用,专款专用,专门为企业退休职工.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属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3.除一般不拍卖、变卖或抵债外,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需的唯一住房,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一般不拍卖。但是在执行金钱债权时,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仍然可以正常执行:(一)在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存在能够维持生活所需的其他住房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了逃避债务而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
(三)申请执行人根据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向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租金标准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4.发明或未公布知识产权的着作;5.荣誉被执行人获得的勋章和其他荣誉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