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
2.被拘捕者不得少于2名。当被拘捕时,必须向拘捕人出示拘捕令,并要求被拘捕者在拘捕令上签字(盖章)或按手印。如果被捕者拒不签署逮捕证或按手印,则在逮捕证上注明。
3.凡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对发现不应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立即释放。即刻释放的,给予释放证明。除非有妨碍侦查或者不能通知的情况,应当在24小时之内将逮捕原因和拘留地点通知被捕者的家人或其所在单位。不方便通知的,请在卷宗中注明未通知的原因。
4.前往异地逮捕的,公安机关应通知被捕者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逮捕时,公安机关应当携带逮捕令、逮捕证、介绍信、被拘留者的主要犯罪材料等,在拘捕地点协助执行。
5.公安机关释放被捕者,或者将逮捕改变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如果是公安机关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由公安机关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