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传唤,当事人必须到场。通过电话通知传唤人是合法的,等被传唤人到案后,将让被传唤人签署传唤令。但仅仅是打电话通知,不算传唤,可能是询问或其他情况,所以不具有强制性,因此也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
1.警方传唤,分为治安和刑事传唤。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强制传唤时,如有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无正当理由,可依法强制传唤,有权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具有约束力的武器。无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拘留。
2.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还可以传唤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者,也可采取拘留措施。
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凡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对于能够协助调查取证工作的人员,公安机关可请其协助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