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批准后,家属可以会见嫌疑人,但需要办案机关的批准。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对被拘留的人,经办案机关同意,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与其近亲、会见。第29条犯罪行为人的近亲属病重或死亡,应当及时通知犯罪人。
犯罪配偶、父母或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准许其犯回家探视。第30条人犯近亲给予他人之物,须由看守人员检查。第31条拘留所受拘留所委托,可对拘留所发信人员进行检查。如发现有妨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扣留,移交办案机关处理。第32条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自己委派的辨护人或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人会面,沟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