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活动中被逮捕后的羁押,不得超过二个月。情节复杂,期满后无法结案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七条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适合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第158条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期限届满无法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极为不便的偏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㈡犯罪集团大案;
(三)重大、复杂的流窜犯罪案件;
(四)犯罪范围广,取证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一百五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可处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后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第六十条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大犯罪行为的,自发现之日起,按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对于不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应当进行身份调查,侦查期间从查清其身份之日起算,但不能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如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不能查明其身份的,也可根据其自述的名字起诉、审判。尽管批捕后家属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见面,但是国家法律制度规定,未经办案机关批准,嫌疑人与家属就不能见面,这也意味着办案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拒绝家属会见嫌疑人,但辩护人一定有权利见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