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还需羁押五个月左右,具体时间计算如下:《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者,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羁押三天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例外情况下,提请审议的批准期限可延长一至四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主要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到30日。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七天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公安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并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报告。对应当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或者监视居住。第156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情节复杂,期满后无法结案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七条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适合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二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卷宗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同时,将案件移送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检控意见书中予以说明。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的情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如需要补充侦查,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对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不超过1个月的时间补充侦查。补查以二次为限。人民检察院移送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在二次补充侦查中,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二百零五条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于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第三百二十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内审结;对于可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延长至一个半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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