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将其制作成《提请批准逮捕书》,并将其连同卷宗材料和证据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按照刑事诉讼程序法规定的逮捕条件,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证据进行审查,检察机关采取了办案人员阅卷、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核、由检察长决定的方法。严重、复杂、疑难案件的审查和批捕,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7天内,分别作出下列决定: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发给批准逮捕通知书。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对不批准逮捕的原因进行说明,说明不批准逮捕的原因,需要补充侦查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通知后,对被拘留对象,应当立即予以释放。
对应当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或者监视居住。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复审。警方意见如不被接受,可上交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高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复查,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复审期间,对于已经被拘留的对象,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释放。
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工作中,若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违反法律,如: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应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必须纠正,并且需要向人民检察院通报。综上所述,在逃犯中属于犯罪嫌疑人而不愿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对该人来说,只要执法人员掌握了合法的证据,那么就可以进行批捕,在审查起诉阶段,只要所有证明材料都准备好,然后可对案件提起公诉,最终可由法院作出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