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判决条件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对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监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离开住所或指定住所,并对其行为进行监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措施。
刑法第七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被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能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传讯时,及时到案;(四)证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破坏,伪证、伪证、伪证;(六)将护照、身份证、驾照交予执行机关保管。对于被监视居住的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将其逮捕;需要逮捕的,可以对嫌疑人、被告人先行羁押。刑事诉讼法典第七十六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期间应当折抵刑期。对被判处管教的,监视居留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一)患有严重疾病且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哺乳期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者的惟一扶养人;(四)羁押期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在指定住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对被判处管教的,监视居留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舍由公安机关实施。检察机关对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没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内实施监视居住;可以在指定的住所执行。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主义罪,特别是受贿犯罪,在居住地执行有可能妨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批准,也可到指定的居住地执行。不过,不能指定在拘留所,由特别审理地点执行。对被监视居住的指定居所,除非不能通知,在监视居住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人。
受监视居住的嫌疑犯,被告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被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能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传讯时,及时到案;(四)证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破坏,伪证、伪证、伪证;(六)将护照、身份证、驾照交予执行机关保管。对于被监视居住的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将其逮捕;需要逮捕的,可以对嫌疑人、被告人先行羁押。对于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采用电子监控、不定期视察等监视手段,对其是否遵守监视居住规定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视居住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保外就医、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对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羁押是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在符合判刑条件的被监视居住者应承担刑事责任。在监视居住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不能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且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能会见其他人或者通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十七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之一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接受并依法办理,相关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一)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回避要求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回避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二)未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三)未转达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要求的;(四)应当通知而不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申请强制医疗的人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或者法律援助的;(五)在规定时间内不受理、不答复辩护人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或者解除强制措施要求的;(六)未依法告知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的;(七)违法限制辩护律师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八)违法不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九)违法限制辩护律师收集、核实有关证据材料的;(十)没有正当理由不同意辩护律师提出的收集、调取证据或者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或者不答复、不说明理由的;(十一)未依法提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十二)未依法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的;(十三)未依法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十四)未依法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时送达本案的法律文书或者及时告知案件移送情况的;(十五)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十六)其他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监所检察部门应当接收并依法办理;控告检察部门收到申诉或者控告的,应当及时移送监所检察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