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批捕的罪犯不能有私心。拘留所是检察院,法院批准或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对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将人身自由予以彻底剥夺。已进入司法程序,双方当事人不得私密,司法机关已开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不得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准予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

在侦查活动中,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连同案件材料、证据一并送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主要犯罪事实已查清,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对于预防社会危害尚不充分,有逮捕必要的,应予以逮捕。刑事诉讼程序法有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将提交批捕材料、证据、卷宗材料,一并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批准。在有需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对重大案件的公安讨论。

第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审问犯罪嫌疑人:(一)怀疑是否符合逮捕条件;(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机关当面陈述;(三)侦查活动可能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时,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请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批准逮捕是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一经批准,即公安机关已将此案移交检察院立案。检察机关立案后,则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司法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后移交法院审理,并对犯罪嫌疑人予以判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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