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般刑事案件,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1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主要嫌疑人,拘留时间最长为37天。刑事诉讼程序法规定了五项刑事强制措施:刑事拘留、逮捕、拘留、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刑事拘留是五项强制措施之一。
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者,应于拘押后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例外情况下,提请审议的批准期限可延长一至四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主要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到30日。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七天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并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报告。对应当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传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