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可能被暂时监禁:1)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㈡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㈢生活无法自理,暂缓执行并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被判终身监禁的罪犯,可以监外执行。对于适用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对其进行保外就医。对于确有严重疾病而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移交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裁定;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拘留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拘留所管理机关批准。
由于最初决定对罪犯实行监外执行,没有理由的,将不再羁押罪犯,而作为国家司法机构,所作的任何裁决都有充分的法律根据,因为什么理由被拘留,并在时间上直接通知罪犯。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