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活动中被逮捕后的羁押,不得超过二个月。情节复杂,期满后无法结案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七条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适合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第158条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期限届满无法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极为不便的偏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㈡犯罪集团大案;

(三)重大、复杂的流窜犯罪案件;

(四)犯罪范围广,取证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一百五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可处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后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许多刑事案件在正式批捕前,都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如果确实如此,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批捕决定后,就应将批捕决定书作为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并让犯罪嫌疑人逮捕令生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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