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不得超过二个月。情节复杂,期满后无法结案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适合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第158条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期限届满无法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延期二个月:(一)交通非常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㈡重大犯罪团伙案件;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第四、犯罪范围广泛,难以取证的复杂重大案件。
一百五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可处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后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般情况下,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的案件还是在侦查阶段,侦查结束后移交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侦查阶段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但是,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不能一味地不顾实际情况提出上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