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刑事拘留三天内应报批捕,“公安机关对被拘留者,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羁押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例外情况下,提请审议的批准期限可延长一至四天。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主要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到30日。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七天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并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报告。对应当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应当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对其进行盘问。当发现不应被逮捕时,应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第九十五条检察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检察机关仍然应当对拘留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提出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相关机关应在10天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