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犯罪中,检察机关是否批不批捕,取决于实际情况。(一)诈骗罪会批捕的情况,《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于有证据证实犯罪事实的人,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的,应逮捕:(1)可能犯下新罪行的;(2)实际存在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危险;(3)可能破坏.伪造证据,妨碍证人作证或共谋的;(4)受害人.告密者.可能会受到打击.报复;(5)企图自杀或逃跑。核准或决定逮捕时,应将疑犯.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考虑因素。

对于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人,可处以十年监禁以上刑罚,或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处以监禁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身份不明者,应将其逮捕。受保释.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将其逮捕。(二)诈骗罪不予批捕的情形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种类及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人民法院经审查,提请公安机关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下述几种情况常发生于:1.被拘留者不涉嫌犯罪或犯罪情节明显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2.涉嫌犯罪事实清楚,证明确实充分,必须追究刑事责任,但可处以监禁处罚;3.怀疑犯罪行为必须承担刑事责任,但事实不明.证据不足;未满足逮捕所需的证据条件的;4.属犯罪逮捕,但确系患有重病或怀孕.哺乳婴儿的妇女,可不予逮捕。

相关法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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