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措施的期限(最长羁押期限37天)1.传唤,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要且复杂,需要对其采取拘留,逮捕措施,传唤,拘传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2.拘留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天,特殊情况下的拘留为30天,复审的批准期限为7天,最多37天。3.拘留期不得超过12个月;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统计学上,拘留期最长为37天。
(二)侦查拘留期(最长拘留7个月)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拘留期的调查,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到期后无法终止的案件,有1个月的期限,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后,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未按第154条规定期限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2个月;3.对嫌疑人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2个月;4.发现其他严重犯罪的,重新计算期限。数据显示:拘留时间最长为7个月。
(三)审查起诉的期限(最长拘留6个半月)1.审查起诉期为1个月。重、复杂案件,可延期半个月;2.变更管辖权的,变更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算;3.退回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两次可达2个月。4.将补充侦查工作移交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起诉期限,起诉期限为两次1个月,二次延长半个月,共3个月。5.受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不超过7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6.被不起诉人对根据《刑法典》第173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于7日内提出。统计学资料:6个半月(四)审判期(最长羁押期为13个月,二审时为13个月,共17个月)1.普通程序为6个半月(四)审判期(最长拘留期限为13个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三个月,计6个月。
2.人民法院变更管辖的案件,审理期间自变更后的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计算。3.提出上诉或抗诉的时间限制在10日。4.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5.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6.二审上诉的抗诉案件应在两个月内审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经《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计4个月。但上诉、抗诉的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五)不包括在审查范围内的期限1.对嫌疑人进行精神鉴定的期间不包括在审理期间。
2.延期审理:(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重新鉴定或勘验的证人;(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建议;(3)因申请回避而无法进行审判。3.暂停审理:(1)被告患有重病,不能出庭;(2)被告脱逃;(3)自诉人患有重病而无法出庭;(4)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出现法定情况后,对违法者的拘留期限要重新计算,但司法机关必须给出合理的理由。在无理由的情况下,如果出现任何情况,受害人可申请国家赔偿,司法人员将受到诸如降级等惩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