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在侦查期间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拘留期是指对侦查、起诉、审判人员实施拘留的法定时限。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期一个月。
犯罪团伙大案要案、逃犯重大复杂案件、交通极为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内无法办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特殊情况、特殊情况,经延长不能终止的,应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在刑事侦查过程中,无论是刑事拘留还是逮捕,都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措施,但是,在刑事拘留与批捕审查机构之间并不相同,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下一个步骤就是提请检察院批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