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并可处以监禁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出现下列社会危险的,应予以逮捕:
(一)可能犯下新罪行;
(二)存在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㈢可能破坏、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的可能性;
(四)可能对受害人、告密者、控告人进行报复的;㈤企图自杀或逃跑。(2)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并可处十年监禁以上刑罚的,或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处以监禁以上刑罚;曾故意犯罪或身份不明者,应将其逮捕。(3)对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将其逮捕。简言之,在相关程序法中,对于逮捕后羁押期的规定并非绝对的,因为在侦查阶段还可以发现存在着其他重要的犯罪行为,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就需要重新开始计算拘留期。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一条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批准逮捕:(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