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羁押期限,一般而言,对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期间的羁押时间不能超过二个月。事情很复杂,期满后不能结案,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期一个月。

2.特殊情况下,对某一类案件,在调查期限届满后无法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对于犯罪嫌疑人可以判处十年监禁以上刑罚的,该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例如:(1)交通非常不方便的偏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犯罪团伙大案;(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涉及广泛、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对逮捕期的重新计算有三个特殊情况:在拘留期内,对其进行拘留,对嫌疑人另有其他重大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嫌疑人不如实陈述姓名.住址,身份不明者,侦办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应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如果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能查清其身份,也可以他自己报告的名字起诉.审判。嫌疑人在精神病学鉴定期间不会被记入办案期。复审阶段的拘留期为一个月。严重.复杂的案件,可延期半个月。变更管辖权的,自变更后的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

刑法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如需补充侦查,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对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不超过1个月的时间补充侦查。补查二次补查,不得超过二次。人民检察院移送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而那些在法庭或检察机关最终开始审理之前,就是临时拘禁那些对社会危害较大的罪犯。如果司法部门没有掌握足够的证据,而又拘禁别人来限制自己的人身自由,那么这个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到期前被释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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